婚后按揭房产离婚怎么分配(04/27更新)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   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减去未还款本金(不含利息)。   具体方法分割如下:   1、如果一方要房,另一方不要房,得房者可给另一方一半补偿。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2、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房,可采取竞价方式获得产权,以出价高者获得房屋。竞价方式在理论上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对弱势的一方并不公平,也容易造成新的社会问题,所以在有些情况不适用竞价方式。如女方带着哺乳期的孩子,并且没有其他住房存在生活困难等情况,如果男方采竞价方式获得住房,将使女方陷入巨大的困难甚至难以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可由法院判决确定住房归属,得房者给对方一半补偿,计算依据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3、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4、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可拍卖房屋,所得价款由双方平均分割

有房贷的房产离婚了该怎么分割?

您好,房产分割问题需要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是婚后财产,那么一般来说这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男女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您在当地没有房产,但有抚养孩子和生活需求的话,这一点也会被法院纳入考量。此外,还需要看房屋出资、婚姻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询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按揭的房产怎样分割?

编者说:
离婚17年,女方才发现男方在离婚前支付了购房款,离婚后签订了购房合同,此时还能主张分割吗?是分割购房款还是房产呢?
案情简介
张某与前妻刘某于1988年结婚,2004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张某与姜某再婚。2021年,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含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房屋。此时,刘某才知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刘某认为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已过去多年,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没有道理。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述称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刘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2004年9月7日,付清全部房款
2003年8月5日,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房屋预付定金20000元,之后张某分别于2004年1月1日、4月2日、9月7日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6300元、49500元、35228元,此时已付清全部房款121028元。
2004年11月22日
张某与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并未涉及该案房屋以及相应的房款。
2004年12月23日
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将房屋交付张某。
2006年8月
张某和姜某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于2006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姜某名下,但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某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该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产,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但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张某应赔偿刘某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判决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提问】请求分割隐匿的房产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有房贷的房产离婚了该怎么分割?

你好,离婚时如果房子贷款未还清,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的一方承担剩余贷款,并按照法院判定的分割比例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法院优先考虑把房子判给主贷人一方。
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一般涉及三个问题:
一、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判断
1、夫妻有婚内财产协议的,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还可以约定为一方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不能写成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否则该协议可能因为尚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2、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夫妻对该房屋所有权没有约定,那么无论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如果该房屋购房款的出资及贷款的清偿均来自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且该房产亦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那么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房产为出资方一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判断有其他情况的,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参照法学理论进行分析。
二、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按揭贷款的处理
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中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怎样处理?因为法院对房屋归属的处理可能涉及贷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变更,所以,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
1、房屋判给谁所有,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由谁来承担;
2、谁是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把房屋判给谁所有。但也有例外。
三、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离婚时的归属及分割比例
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离婚时的分割,法院只有在极少情况下会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大多数情况是判给夫妻一方所有,所有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房产分割,法院一般会根据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确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来源、对房子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双方住房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等因素,将房子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很多人说:“夫妻财产分割一定会平分的”。
其实这句话是错的。如果离婚财产分割一定会平分,是否就直接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应当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婚姻无过错方”的司法原则。平分,不能体现照顾,也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那法官如果这样判,是否直接违法?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财产平分的案例。但我国又不是判例法国家,一个案例仅仅体现法官判决这个案子的思路,或许是法官把诉讼双方所有对各自有利的财产分割原则综合在一起,认为达成了一个平衡,最终法官才会平分结案。如此以来,平分只是一个偶然,而不是必然。因为,平分不是公平,诉讼审判的终极目标是公平。
那法官一般会按照什么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作者要说的是,离婚财产分割一定不要有理工科的思维,非要总结出一个具体的比例来。比如一套房子195万,法官判给男方100万,判给女方95万,你算算这是几比几?这算是平分吗?
我国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只规定了分割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所以,如果有律师告诉你分割的具体比例,那一定是错的,不要信。因为律师不是审理你这个案子的法官。即便是法官,不到最终写判决书的时候,也很难说出个具体比例来。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和你们庭审上的陈述有关,和双方的举证有关,也和诉讼思路有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指导我国法院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原则有协商解决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此外,还有公平公正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的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少分不分原则等等……
——协商解决原则——
协商解决原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院也顾忌到如果强行判决可能给将来的执行带来麻烦。因此,法院会力主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
——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尤其要充分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适用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民法典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把子女的抚养权判决随男方共同生活的话,那么男方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照顾可能高于女方;这还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产分割比例问题时,拥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可能占得更多优势。民法典这样规定的目的,无疑是为了保障抚养小孩的一方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照顾婚姻的无过错方原则——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是1980年颁布实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新修正的《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吸毒、...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则对过错范围的限定要远远小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但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确远远高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这样以来,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于过错方的成本大大降低,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就增加了难度。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出台后,再次把“照顾婚姻无过错”作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目的无疑还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我国司法的最高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但公平公正绝对不是“平均主义”!在作者代理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时,常有客户咨询:我们的房子会一人一半平均分割吗?当然不会。如果有,也只是个例外,是夫妻双方适用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时达成的一个偶然平衡。如果法院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遵循平均主义,何谈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甚至直接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上述多项原则怎样在同一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法律赋予了审判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在具体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想要争取多分,一定要采取正反两项策略:
一、强化对己方有利的原则,搜集证据,积极筹划;
二、弱化对对方有利的原则。采取的方法可以是推翻、弱化彼方证据,或者直接采取冲抵的方式,削弱对方主张对法官的影响。
当事人想要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分割财产,实现财产利益最大化,诉讼之前一定要有全面的谋划。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离婚律师代理。专业的事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目前上海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大多都有律师代理。其原因无非有二:一是上海的房子实在是太贵了;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你不做,对方做,那对房产分割的影响可不只是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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