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04/30更新)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执行工作规定》,执行法院在受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这是民事执行程序的第一阶段(此阶段有少数被执行人会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则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是民事执行的第二阶段(这是执行法院办结案件的主要方式);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这是民事执行程序的结束(民事执行程序的这种非正常结束方式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占有不小的比重)。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这是民事执行的常态)的情形下,财产调查工作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实践中,执行人员的精力也主要用于财产调查。因此,财产调查制度应当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核心。
首先,迅速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有效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只有充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才能判断被执行人是恶意不履行债务还是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理性的权利人会采取多种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会急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应的,法院在正确判断被执行人是无法履行债务还是不愿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迅速有效地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被执行人的角度来看,完善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能够督促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的义务。在司法实务过程中,某些被执行人之所以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在法院要求其履行时还千方百计地隐匿、转移财产,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法院不了解也无法了解他们的财产状况。如果我国在立法上建立一套完备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这种侥幸心理,法院能够运用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途径和方法越多,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越强,就越能够督促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
第二,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大量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债权最终都无法实现,那么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人们对经济交往的信心也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必然会采取多种自我保护措施,这就会导致交易成本大幅增加,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使法律成为促进经济繁荣的手段,遏制经济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泛滥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例如是明确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合理规范法院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权限以及明确案外人的协助执行行为和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民事执行程序的其他环节中,从而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因此,确保权利人在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中的程序参与权,有利于民事案件的迅速执结,也有利于规范执行人员的行为,解决目前存在的个别执行人员执法不严的问题。
第四,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明确相关制裁措施有利于合理分配执行不能的后果。世界各国家和地区为了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的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对那些不顾法律权威、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规定了严厉的民事、刑事制裁措施。根据我国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我国“执行难”的状况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市场经济交易风险的反映,在穷尽各种调查措施仍无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一风险应该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为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执行工作规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其中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负担作了如下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途径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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